(2017)冀06民辖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龙、许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龙,许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伟,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北省易县。上诉人王龙因与被上诉人许金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3民初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申请人出具的借条签订地为涞水县,本案应由涞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3民初64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许金伟向上诉人王龙追偿借款双方发生纠纷,而诉至原审法院。上诉人王龙住所地为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