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毅、谭智慧、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张某,谭某,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法定代表人乔某。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82年9月,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谭某,女,生于1988年12月,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某。申请执行人巴中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谭某、巴中市秦川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川巴江南证字第358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巴江南证字第358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