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旭与蒲梦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蒲梦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580号原告:王旭,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松,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盼盼,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蒲梦时,女,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旭与被告蒲梦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旭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旭负担。审 判 员 姚海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施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