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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广俊与张玲军、周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俊,张玲军,周改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1848号原告:王广俊,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民,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玲军,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周改琴,女,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身份住址同上,系张玲军之妻。原告王广俊与被告张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玲军、周改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1日二被告向我借款40000元,做生意用,约定三个月。到期后我向对方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经查张玲军和周改琴为夫妻关系,此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被告张玲军、周改琴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1日,被告张玲军借原告王广俊4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2015年1月2日还清,借据上没有约定利息,写明借款人为张玲军,担保人为袁现生。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玲军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玲军应当按约偿还借款。因合同具有相对性,故应由被告张玲军承担还款责任,其妻周改琴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玲军给付原告王广俊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玲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