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彦洁与杨铁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洁,杨铁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174号原告:吴彦洁,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杨铁聚,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洁与被告杨铁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彦洁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彦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彦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彦洁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宝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长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