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信祥与苏政、于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陈信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政、于相军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信祥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诉讼保全费1,0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于相军的工资予以扣留,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433.00元,由被执行人苏政、于相军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