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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信祥与苏政、于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陈信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政、于相军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信祥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诉讼保全费1,0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于相军的工资予以扣留,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433.00元,由被执行人苏政、于相军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