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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宏斌、张家口市胜利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斌,张家口市胜利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斌,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胜利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赵杰,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宏斌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胜利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李宏斌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张家口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仲案字第[2012]第008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即要求被执行人张家口市胜利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李宏斌按现行政策补缴1995年2月至2011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在执行中查明,张家口市胜利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仲案字第[2012]第008号仲裁裁决书,向我院提出诉讼,我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张家口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仲案字第[2012]第008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申请执行人李宏斌申请张家口市胜利纸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李宏斌按现行政策补缴1995年2月至2011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无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宏斌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袁修军代理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荣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