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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庆娥、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娥,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庆娥,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塘沽安阳道碧水庄园6-2-301号。法定代表人高筱。本院在执行刘庆娥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津0116民初1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