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0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余书平与西安靠神得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渭通农科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书平,西安靠神得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渭通农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651-3号申请执行人余书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文宏,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靠神得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百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渭通农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敏,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靠神得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渭通农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书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995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余书平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