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牛晶晶与王天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晶晶,王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牛晶晶,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号*栋*单元*户。被执行人王天龙,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牛井行政村小马庄。牛晶晶与王天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王天龙支付牛晶晶子女抚养费77553元。牛晶晶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天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天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王天龙外出打工,不知其详细地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临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评议地点:法院执行庭参加人: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李东方张耀东记录人:书记员:李晓涛评议记录如下:任兴军:王德福与于辉、于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辉、于海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1221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李东方: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1221民初3866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张耀东:同意。合议庭意见: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1221民初3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