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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绍兴加尔依特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加尔依特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加尔依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丁巷村,组织机构代码:79855330-8。法定代表人赖炎照。被执行人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五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9658-X。法定代表人郑勇。本院在执行绍兴加尔依特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永隆机械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恢22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巡商初字第0004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