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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明、天津之蓝易联客运有限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王某,吕某1,吕某2,邹明,天津之蓝易联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34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1,男,201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2,女,200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上述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吕占芝,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上述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尹箐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邹明,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津之蓝易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桂江道30号—096。法定代表人:高长柱,经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耿晓冬,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赵立君,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吕某、王某、吕某1、吕某2向本院对被告人邹明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津之蓝易联客运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吕某、王某、吕某1、吕某2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吕某、王某、吕某1、吕某2的撤诉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吕某、王某、吕某1、吕某2撤回对被告人邹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天津之蓝易联客运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周庆春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