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登志、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登志,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刘登志,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登志与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