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0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钦州市钦州港远鹏物流有公司、钦州永盛锰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钦州港远鹏物流有公司,钦州永盛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远鹏物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仁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钦州永盛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泉珠,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远鹏物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钦州永盛锰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机械设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财产已抵押他人债权,暂不宜处置偿还本案债务。另经向房地产、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朝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