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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684号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现住赣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2017)赣0721民初258号吴某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肖某某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肖某某的工程款112820元,款项汇至本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县支行赣东分理处。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账号:14×××5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贻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