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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巨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新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1167号被执行人:南通新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长泰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92563567B。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巨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新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新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南通新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