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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阆中市胤锋物业有限公司、张昌卫、王素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胤锋物业有限公司,张昌卫,王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胤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寿山寺东街6-8号。被执行人:张昌卫,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6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王素琼,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16日,系张昌卫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依据(2016)川138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人阆中市胤锋物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