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贵州好机汇机械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德鸿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好机汇机械有限公司,六盘水德鸿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276号原告:贵州好机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巢凤社区扁坡村杉树脚巢凤大道。法定代表人:季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才,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六盘水德鸿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老鹰山镇石合村群合组19号。法定代表人:贾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好机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德鸿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好机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好机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好机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远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