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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泗水县鑫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刘贵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水县鑫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刘贵彪,孔凡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县鑫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星村镇星二村。法定代表人孔凡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锋,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贵彪,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春年,泗水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孔凡华,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上诉人泗水县鑫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贵彪、原审被告孔凡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31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泗水县鑫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泗水县鑫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泗水县鑫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上诉人泗水县鑫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汝庆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