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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5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兵、梁飞红交通肇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兵,梁飞红,梁更孙,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兵,男,1993年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梁飞红,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梁更孙,男,1964年6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梁涛,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兵与被执行人梁飞红、梁更孙、梁涛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梁更孙、梁涛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梁更孙、梁涛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梁更孙在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华隆营业所账号为62×××78的账户存款55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梁更孙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太平分理处账号为15×××59的账户存款55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梁更孙在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天等分理处账号为15×××83的账户存款55000元的冻结。四、解除对梁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2的账户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必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安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