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康洪与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足忠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异61号案外人:康洪,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北环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宝梅,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足忠,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在本院执行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与谢运华、罗光述、谢足忠、谢永忠、肖显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康洪于2017年6月12日对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谢足忠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XX路XXX号XX佳苑X幢X-X-X住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大足区法院受理华申公司与谢足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6)渝0111执3120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康洪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XX路XXX号XX佳苑X幢X-X-X的房屋进行查封。该房屋虽然有谢足忠的名字,但是康洪与谢足忠于2012年6月4日离婚时,协议约定为康洪个人所有,不属于康洪与谢足忠的共有财产。离婚后,龙水镇XX路XXX号XX佳苑X幢X-X-X房屋由康洪缴付按揭贷款至今;康洪还于2014年4月11日补偿了谢足忠42万元。由于房屋是抵押按揭,不能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所以房屋产权证有谢足忠的名字。谢足忠为谢运华提供担保是2014年12月24日,在康洪与谢足忠离婚之后,华申公司申请查封康洪位于龙水镇XX路XXX号XX佳苑X幢X-X-X的房屋,因为谢足忠不再对该房屋享有权利,所以系法院查封错误。为了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提出异议,请求依法中止对康洪所有的位于龙水镇XX路XXX号XX佳苑X幢X-X-X的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康洪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及存款凭条复印件。2、房地产证复印件一份。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4、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复印件一份。5、离婚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6、收条复印件一份。7、大足区龙水镇平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证明一份。8、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关于还款账户不能变更的说明》、《关于未结清二手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权证不能取出的说明》各一份。10、康洪、谢足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各一份。11、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执31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申请执行人称,康洪与谢足忠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分割,是他们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现房产证上权利人是康洪和谢足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康洪没有履行变更登记,所以对谢足忠的财产份额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康洪的异议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的请求。被执行人未作陈述。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华申公司与被执行人谢足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6)渝0111执3120号。2016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7)渝0111执3120号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责令谢足忠等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9日前履行:向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公司支付10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2400元。因谢足忠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履行限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渝0111执312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谢足忠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XX路XXX号XX佳苑X幢X-X-X号的住宅一套。2017年6月12日,康洪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XX路XXX号XX佳苑X幢X-X-X的房屋的执行。同时查明,康洪与谢足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2年4月向文玉芬购买了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XX路XXX号XX佳苑X幢X-X-X的住宅一套,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权利人为康洪、谢足忠。康洪、谢足忠向文玉芬支付了部分房款,其余的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行按揭贷款22万元。2012年6月4日,康洪、谢足忠因感情破裂协议登记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如下: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女儿康馨月归女方抚养,儿子康雪杰归男方抚养,互不给抚养费;位于大足县龙水镇XX佳苑X幢X单元X-X的住房现归男方所有(注:按揭贷款一直由康洪通过谢足忠的还款账户按时还款,至今尚欠银行贷款130933.52元)。同日,婚姻登记机关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2014年12月24日,谢足忠之父谢运华向华申公司借款100万元,谢足忠作为五个担保人之一对此借款作了担保。2015年2月,康洪与唐欢同居生活,并于2016年11月6日生育男孩康俊玺。本院认为,房屋产权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资格,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即房屋产权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同时,依据物权公示原则,法律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须举证证明其权利的正确性,而事实物权人欲取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就必须举证来推翻法律物权的正确推定,以证明事实物权的正确性。本案中,案外人康洪举示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房屋在被法院查封之前,其已与谢足忠达成了房屋归属协议,并合法占有该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非因康洪的自身原因,故康洪对该房屋名义权利人谢足忠的共有房产部分享有事实物权,即可以确认康洪是该房屋事实物权人。根据物权人的真实权利优先保护的原则,案外人康洪享有对执行标的(涉案房屋)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综上所述,案外人康洪请求本院中止对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XX路XXX号XX佳苑X幢X-X-X的房屋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XX路XXX号XX佳苑X幢X-X-X的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联友审判员 邓 超审判员 李洪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