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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李靖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李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2-16号。负责人尹欣。委托代理人王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靖,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与李靖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94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大成审判员  张吉平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厚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