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执恢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于晶与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晶,王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294号申请执行人:于晶。被执行人:王玉芳。申请执行人于晶诉被执行人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垦民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王玉芳将其所有的鲁E×××××吉利帝豪车辆抵顶孙军强所欠原告于晶的5万元借款,该车辆剩余贷款46000元(仅限车贷及车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于晶偿还,其他费用由被告王玉芳承担。被告王玉芳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鲁E×××××车辆交付给原告于晶,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二、被告王玉芳于2012年5月10日前向原告于晶偿还孙军强所欠借款10000元。三、被告王玉芳保证鲁E×××××吉利帝豪车辆没有设立抵押或提供担保。四、原告于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裁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月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