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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丁维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丁维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363号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医院西邻。法定代表人:王国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爱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维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丁维娟,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冬梅,滨州滨城鲁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维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素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中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