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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练塘支行与常熟市千思装饰有限公司、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练塘支行,常熟市千思装饰有限公司,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练塘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中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60824539-9。负责人李伟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千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1763159W。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被执行人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58997406。法定代表人罗国锋。被执行人李建伟,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练塘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千思装饰有限公司、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常熟市千思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练塘支行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9月18日止的利息、罚息为953610元,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罚息)。二、被执行人常熟市千思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练塘支行律师费105600元。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伟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千思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7837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千思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常熟市青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伟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债务累累。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查明李建伟名下有常熟市长江路777号佳和云筑2幢102房屋、常熟市千思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有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6号1072、1075、1076、1077、1078、1008、1065、1066、1067、1068、1069、1070、1071房屋,上述房屋均设有抵押权且由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488707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终结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