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秦志红与被告曾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红,曾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186号申请人:秦志红,女,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曾康平,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原告秦志红与被告永州市颐和园养老公寓有限公司、陈伟、曾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志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康平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通化街珍珠花苑、权证号为0xxx号,以及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西路、房屋产权为00xxx号的房屋产权。原告秦志红及其丈夫李永荣作为担���人,自愿将二人共有的、李永荣名下、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凤凰山庄、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号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秦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康平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通化街珍珠花苑、权证号为0xx号的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及设立抵押;二、冻结被申请人曾康平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西路、权证号为0xxx号的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及设立抵押;三、冻结担保人李永荣名下位于冷水滩区凤凰园凤凰山庄、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水滩��第××的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及设立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