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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田英与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英,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英,女,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秋,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于东升,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英因与被上诉人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秦家屯灌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秋,被上诉人秦家屯灌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到庭参加诉讼。田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田英要求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为田英办理退休手续的起诉;改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形成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被上诉人应支付给上诉人自1996年8月至2008年2月工资,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但上诉人于2008年2月9日已达到退休年龄,被上诉人迟迟未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劳动关系,上诉人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获得退休待遇。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这一诉求,有悖法律规定。秦家屯灌区辩称,1、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是1996年开始协商拟打算调入被上诉人单位,直到2016年才申请仲裁,根据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为一年,上诉人的申请已经超过规定期限。并且2008年到退休年龄的人调入被上诉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2、上诉人未到被上诉人单位上过一天班,一审判决支付工资30024元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属于事实不清。3、1996年8月,被上诉人隶属关系已经变更,上诉人转调审批不符合规���,田英的调转发生在1996年,此前已整体移交给四平市水利局,依据原审被上诉人提交的四平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记载,不符合规定。4、上诉人在2008年2月9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将工资开到被上诉人单位,让承担费用显然不符合规定。被上诉人是事业单位,工资由财政结算,上诉人也无劳动关系,上诉人也未上过班,依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原审判决给付上诉人工资无事实依据,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合理。虽然被上诉人没有上诉,但作为二审法院发现错误应予纠正。5、上诉人上诉的内容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田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秦家屯灌区补发从1996年起至今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2、判决秦家屯灌区为田英办理退休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田��与秦家屯灌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秦家屯灌区为事业法人,1996年6月25日后归四平市水利局主管,2015年又归公主岭市水利局主管。田英的调动周期自1996年8月4日至1996年8月16日止。1996年8月4日,秦家屯灌区同意将田英调入该区工作,1996年8月14日,公主岭市水利局盖章同意。1996年8月16日,公主岭市人事劳动局盖章同意。但是田英的编制一直未落实,故一直未到秦家屯灌区上班,秦家屯灌区也未向田英支付任何工资性报酬。2008年2月份,田英达到退休年龄。秦家屯灌区未为其办理退休。2009年8月5日,四平市秦家屯灌区管理局即秦家屯灌区向四平市水利局提请将田英调入秦家屯灌区,2009年8月15日,四平市水利局为田英、秦家屯灌区出具了职工调动介绍信,介绍田英到秦家屯灌区报到。2009年8月17日,四平市水利局向四平市人事局提出请示,请求人事局为田英办理调转手续,并同时确认田英是四平市水利局所属秦家屯灌区管理局职工,同意田英办理调转手续。综上,田英办理调转的行为,经过了三方的合意,即田英本人、秦家屯灌区、公主岭市水利局之间的合意。虽然田英在办理调转的时候,秦家屯灌区已经归四平水利局主管,但是并不代表秦家屯灌区的人事调整权利立即在1996年6月25日后转移四平市水利局、四平市人事局,秦家屯灌区也未提供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公主岭市水利局、公主岭市人事局在1996年8月份无权调整秦家屯灌区的人事调入、调出。另外,也是最为关键的是,四平水利局在2009年8月份的请示文件中,明确了田英是秦家屯灌区职工,同意田英办理调转手续,因此才向四平人事局请示。综上,田英虽然未得到四平市人事局的批准,但是与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已经达成合意,秦家屯灌区、四平市水利局认可田英是��家屯灌区职工。因此,田英与秦家屯灌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关于田英的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规定,田英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确定为2008年2月9日。本案中关键的时间点如下:1996年8月16日,田英调入秦家屯灌区;2008年2月9日,田英满50周岁(工人身份),达到退休年龄;2009年8月5日,秦家屯灌区(四平市秦家屯灌区管理局)向市水利局打报告;2009年8月15日,四平市水利局为田英出具职工调动介绍信;2009年8月17日,四平市水利局向四平市人事局请示;2016年1月21日,公主岭市水利局为田英的爱人王忠林出具《关于王忠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2016年1月28日,田英申请仲裁。从以上时间看,田英在到达退休年龄后,向秦家屯灌区、四平市水利局、公主岭市水利局主张过相关权利。在提起仲裁之前,最后一次主张权利是田英的爱人王忠林向公主岭市信访局主张权利,该时间发生在2015年12月21日,公主岭市水利局负责处理,处理意见书也明确田英于1996年调入秦家屯灌区,只是编制没有解决,所以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没有得到解决。最后的意见是田英的落实工作问题,包括编制等事项应由四平市政府水利、人事等部门管理,工作问题公主岭市水利局不予解决。本院认为,本案未超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规定,2016年1月21日的处理意见虽然公主岭市水利局没有同意向田英支付各种报酬,但是已经明确田英是调入秦家屯灌区的职工,只是因为编制问题,未支付相关待遇,该处理意见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的理由。故田英的诉请并未超仲裁时效。关于秦家屯灌区应向田英支付多少工资、待遇的问题。田英是秦家屯灌区职工,且非因本人原因造成其不能正常上班的后果,因此,秦家屯灌区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田英本人完全可以在知道自己的工资待遇没有落实后,立即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主张权利,如果未有结果,田英可以及时向仲裁部门、法院主张权利,以便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因此,本院参考了秦家屯灌区其他普通在职工人基本岗位工资标准(不含级别工资、津贴、奖金等)作为田英的工资标准。本院向秦家屯灌区调取了工资明细(1996年8月份、1997年8月份、1998年2月份、1999年6月份、2005年6月份、2007年5月份),经计算,田英平均每月工资为216元。自1996年8月至2008年2月,工资共计30024元,应由秦家屯灌区支付给田英。关于秦家屯灌区是否应为田英办理退休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规定,该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款,遂判决:公主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于本判��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田英支付工资30024元;驳回田英要求公主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为田英办理退休手续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公主岭市秦家屯灌区管理中心是人民政府下设的事业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之规定,田英请求秦家屯灌区为其补发工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秦家屯灌区亦否认与田英之间存在劳动��系,辩称田英在秦家屯灌区没有编制、没有劳动合同、也没上过一天班,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其起诉。原审判决秦家屯灌区向田英支付工资不当,应予撤销;判决驳回田英要求秦家屯灌区为田英办理退休手续的起诉结果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田英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一审原告田英;田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敏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