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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美锋、周传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锋,周传道,铜陵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终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传道。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长龙村。法定代表人:周传道,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上诉人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美峰因与上诉人周传道、铜陵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美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95元,上诉人周传道、铜陵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冬松审判员  张庄女审判员  盛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