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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荣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林荣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82民初14321号 原告: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男,1983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福建省。 被告:林荣前,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福公司)与被告林荣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裕福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裕福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1.07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远欣 审 判 员  陈世铁 代理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