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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申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化育、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化育,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化育,男,194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黄河航运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经七路88号房产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胜凯,局长。再审申请人王化育因诉被申请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化育申请再审称,2005年8月24日,案外人王化中以欺骗的方式诱骗其签订买卖协议,被申请人在案外人王化中所提交材料不足并且再审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确认,违法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将王化育享有共有权的房屋擅自过户给案外人王化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再审申请人无法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1.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143号行政判决;2.依法再审本案,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原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审核再审申请人王化育与案外人王化中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表》后,为案外人王化中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向其颁发济房权证历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其是被案外人欺骗签订上述协议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表》,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化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化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立力代理审判员  付吉昌代理审判员  苏明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