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科英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长沙玫瑰园一期1区38号1207房。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科英,女,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5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科英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科英银行存款1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