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应龙、唐新国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应龙,唐新国,邓月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应龙,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新国,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月田,又名邓华,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再审申请人郭应龙与被申请人唐新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5386号判决,郭应龙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结。郭应龙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只是工地带班人,原审认定我为债务人不当;唐新国在工地上领走的款项没有扣减,账目并未清算,同时欠条上也有他人签字,原判只让我承担责任错误。请求对该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郭应龙向唐新国出具的两张欠条,载明拖欠唐新国租金4.4万元和9.6万元,合计14万元,事实清楚,原审判令其偿付并无不当。关于郭应龙称“唐新国在工地上领走的款项没有扣减,账目并未清算,同时欠条上也有他人签字,原判只让我承担责任错误”的理由,因在原审时未主张,故原审未予处理,可另行解决。综上,郭应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应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范东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大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