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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春荣与赵翠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特3号申请人:张春荣,女,1947年8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被申请人;赵翠斌,男,汉族,集安市人,其他不详。2017年6月14日,本院收到张春荣诉赵翠斌变更监护人纠纷的申请书。申请人张春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是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春荣撤诉。审判员 卞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