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霍正福与寇明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正福,寇明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934号申请执行人霍正福,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被执行人寇明旺,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关于本院受理的霍正福申请知心寇明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依据(2016)内0102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