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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程宝和、程巍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宝和,程巍巍,丁晓龙,曹晓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终22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宝和,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兴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城市。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庞法想,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巍巍,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木兰县。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木兰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取保侯审,同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高文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丁晓龙,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抓获,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曹晓夫,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嘉祥县。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宝和、程巍巍、丁晓龙、曹晓夫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作出(2016)鲁1724刑初2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宝和、程巍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程宝和、程巍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程宝和伙同高壮飞、程江宁(二人均已判刑)、程巍巍、曹晓夫、丁晓龙等人为组织中国男子赴越南相亲,以虚假的出境事由,骗取出境证件,先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十次十三人,其中被告人程宝和参与全部犯罪,被告人魏巍巍参与四次六人,被告人曹晓夫参与二次二人,被告人丁晓龙参与一次一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9日至4月21日,被告人程宝和伙同高壮飞、程江宁,为组织李丕俊、冯圣圣、张小安、郭路记等四名中国男子赴越南相亲,帮其四人办理了护照,并为其办理了旅游或商务签证,组织四人以虚假的出境理由,先后出境三次。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签证及护照申请表证实,冯圣圣、李丕俊、张小安、郭路记申请护照时均拟前往越南,出境签证类别为旅游或商务。②越南妇女入境签证证实,冯圣圣对象阮氏锦荣、李丕俊对象黎氏娇等的签证信息;③巨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入境记录证实,程江宁与李丕俊等人出入境时间地点相吻合。李丕俊等人所找越南对象入境时间、地点。④结婚证证实,2014年冯圣圣、张小安、郭路记、李丕俊等四人与越南女子在中国登记结婚。⑤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伙人程江宁、高壮飞均因该起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证言证言①李丕俊(巨野县独山镇人)证实,得知高壮飞专门介绍越南对象,便找到高壮飞介绍对象,2014年2月,高壮飞帮其办理了护照、并通过程江宁办理了旅游签证,程江宁带其去越南找对象,并安排说去旅游,不能说去相亲。到越南后,没有旅游,程江宁把其与冯圣圣交给程宝和及越南人阿尤、阿明等,他们负责接待,找到对象黎氏娇,程宝和等人又给她办了护照和签证,程宝和把二人送到机场回国,后高壮飞带其办理了结婚证。通过照片辨认出程宝和。②冯圣圣、张小安(二人均为巨野县营里镇人)证实,由高壮飞介绍去越南相亲,高壮飞、程江宁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帮其办理了护照、签证,由程江宁带领去越南,在越南由程宝和负责接待,找到越南对象,回国登记结婚。通过照片辨认出程宝和。③郭路记(巨野县永丰办人)证实,其家人找到高壮飞,让他介绍越南对象,高壮飞说其可以去越南找对象,过去找便宜点,就决定过去找个合适的,高壮飞让其先办理护照,他负责办理签证,并安排不能说去越南找媳妇,说是去旅游,并给其一个叫老程的电话号,老程会告诉怎么转机去越南,高壮飞安排人把其送到机场。到越南后,老程安排人带其相亲找到对象黎氏美银。其签证是商务签证,但其没有接到越南方有关公司企业的邀请,也没去过公司企业。通过照片辨认出老程即程宝和。④DOTHINGOCHIEH(中文姓名:杜氏玉孝,女,越南籍)证实,一个叫阿腾的中国人给其介绍与张小安相亲嫁到中国,高壮飞是中国本地一个媒人,专门给阿腾等人联系中国的男方,他领着其和张小安在中国办理的结婚证。通过照片辨认出阿腾即程宝和。⑤LETHIMYNGAN(中文姓名:黎氏美银,女,越南籍)证证实,2014年与郭路记在中国办理了结婚登记。通过照片辨认出领着郭路记与其相亲的程宝和。⑥程江宁证实,自2013年10月,其开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同伙有父亲程宝和、阿尤(女)、阿尤的对象阿明、高壮飞等,父亲程宝和以介绍越南妇女来中国结婚挣取男方的钱,高壮飞把钱汇到其卡上,其再把钱汇给程宝和。程宝和负责把从国内来越南找对象的男孩安排住下来,阿尤负责在越南物色想去中国找对象的妇女,阿明负责为妇女办理护照、签证等手续,他们有时把健康证明和单身证明(婚姻情况认证书)让其转交给高壮飞婚姻登记时用,其有时负责给男方办理签证,也带着出境去越南相亲。⑦高壮飞证实,其与程江宁、程宝和组织张小安,郭路记、冯圣圣、李丕俊四人去越南相亲,帮助他们办理护照或旅游签证,组织他们去越南,由程宝和等负责找到越南媳妇。(3)被告人程宝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2013年3月11日至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程巍巍、程宝和为组织孙桂林、邹贵军等六名中国男子赴越南相亲,帮其六人办理了护照,并为其办理了旅游签证,组织孙桂林、邹贵军等六人以虚假出境理由,先后出境四次。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护照、签证复印件证实,孙桂林、邹贵军等六人均取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证,签证类别均为C1。②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孙桂林、邹贵军等与越南女在中国登记结婚。③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证实,2014年4月4日NGUYENYHIHIEN(阮氏贤)与被告范喜玉离婚。④巨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入境记录证实,2013年3月11日,孙桂林、邹贵军、郭万峰由浦东机场出境,前往越南;2014年2月26日李彦彬由浦东机场出境,前往越南及程宝和、王洪斌等人的出入境进间地点等。(2)证人证言①孙桂林、邹贵军证实,2013年春天,经与程巍巍、程宝和联系去越南找媳妇,二人帮助办理了护照和签证,由程宝和带领去越南,找到了越南对象,回国登记结婚。②郭万峰证实,2013年春天,程巍巍与其联系,让其出钱带他去越南找媳妇,并说他四叔程宝和领着去,后程巍巍让其办理了护照,程巍巍帮助办理了旅游签证,程宝和带其与邹贵军、孙桂林等一起去的越南,程宝和说过关口时不让说话,如果关口上的人问干什么去,就说去旅游不让说去找对象。在越南找到了黄氏玉玄(HUYNHTHINGOCHUYEN),黄氏玉玄来中国结婚,办理的是旅游签证,其与黄氏玉玄旅游只是幌子。③范喜玉证实,因家庭条件差,在家不容易找对象,经郭万峰介绍找到程巍巍去越南相亲,是程巍巍帮忙办理的旅游签证,到越南后程宝和与阿明负责给其找到阮氏贤,回国后程巍巍安排领的结婚证。④王洪斌证实,2013年冬,朋友带其找到程巍巍要求帮忙找越南媳妇,程巍巍帮其办理了旅游签证,从上海跟着程宝和一块去了越南,程宝和告诉我,别人问去越南干什么,就说是去旅游,千万不要说是去越南找媳妇,要不就不让进入越南境内了。在越南程宝和帮其找到了阮氏翠仙,之后程宝和联系人员帮阮氏翠仙办理护照、签证、单身证明等,二人回国登记结婚。⑤李彦彬证实,2014年初,其家人找程巍巍、程宝和,让他们帮忙找越南媳妇,程巍巍帮其办理的签证,签证出来后,程巍巍把其送到哈尔滨,程宝和带着去的越南,并负责相亲找到了对象氏若(THINHO)。程宝和告诉我,如果有人问去越南做什么,就说是旅游,不要说去相亲。氏若来中国的手续是程宝和办理的。(3)被告人程宝和、程巍巍对介绍黑龙江省木兰县孙桂林、范喜玉等六人去越南相亲,帮助办理旅游签证,先后四次进入越南境内与当地妇女相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2013年1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被告人程宝和、曹晓夫为组织中国男子郏新磊、张泽良二人赴越南相亲,帮其二人办理了护照,并为其办理了旅游或商务签证,组织郏新磊、张泽良以虚假出境事由,先后出境二次。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护照、签证复印件证实,郏新磊、张泽良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证类别为C1(旅游)、B3(商务)。②巨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入境记录证实,郏新磊、张泽良分别于于2013年11月2日、2015年1月1日由浦东机场出境,前往越南及程宝和的出入境时间、地点。③巨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传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邀请函、婚姻情况认证书证实,叶凰珍DIEPHUYNHTRAN、陈翠唯TRANTHUYDUY别分受郏新磊、张泽良的邀请到中国登记结婚,申请签证的情况。④郏新磊离婚协议书证实,2014年12月4日,郏新磊与DIEPHUYNHTRAN办理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证实,张泽良与TRANTHUYDUY陈翠唯于201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证人证言①郏翠娥证实,2013年秋季,其知道曹晓夫能介绍越南媳妇,就想给弟弟郏新磊介绍一个,当时曹晓夫说要去越南相亲,先让郏新磊办理了护照,后郏新磊去越南一个月左右带回来一个越南媳妇,在济宁办理的结婚登记,后来二人协议离婚了。②张泽良证实,其去越南找媳妇是曹晓夫介绍联系的,到了胡志明市的一个宾馆见到一个50多岁的中国老头,经老头及一名越南妇女介绍找到了对象陈翠唯。通过照片辨认出,为其介绍越南媳妇的中国籍老头即程宝和。③TRANTHUYDUY(中文姓名:陈翠唯,女,越南籍)证实,通过阿水介绍与张泽良在金鸥省见面,父母同意后,阿水给家3400万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0000元),二人到中国登记结婚。(3)被告人程宝和、曹晓夫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2013年12月,被告人程宝和、丁晓龙为组织中国男子张金宝赴越南相亲,帮其办理了护照及旅游签证,组织张金宝以虚假出境理由出境一次。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①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签证及护照申请表证实,张金宝申请护照时拟前往越南,事由为旅游、出境签证类别为旅游。②巨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入境记录证实,2013年12月18日张金宝北京首都机场出境,前往越南;2014年1月23日张金宝与PHAMTHIKIMANH范氏金英北京首都机场入境。③结婚证证实,张金宝与PHAMTHIKIMANH范氏金英于2014年2月7日在中国登记结婚。(2)证人证言①张金宝(吉林省梨树县人)证实,2013年,其找到丁晓龙让帮忙找越南媳妇,丁晓龙让去越南相亲,其同意了,根据丁晓龙的要求办理了护照,丁晓龙帮忙办理了签证,去越南相亲,丁晓龙安排好有人接其,其到了越南的一个宾馆,见到一名中国男子,该男子帮其找到了现在的妻子范氏金英。通过照片辨认出丁晓龙及在越南宾馆见到的那个中国男子程宝和。②PHAMTHIKIMANH(中国名:范氏金英,女,越南籍)证实,其丈夫叫张金宝,是通过相亲认识的,来中国的目的是结婚。(3)被告人程宝和、丁晓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审判决另查明,程宝和于2016年3月8日至3月10日临时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晓龙在公安机关退交赃款19000元,曹晓夫在审理阶段退交赃款20000元。本案的综合证据有:(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程宝和于1964年5月15日出生,程巍巍于1982年1月12日出生,曹晓夫于1961年9月28日出生,丁晓龙于1990年2月20日出生。(2)巨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3年10月份以来,在巨野县独山镇、章缝镇等地有多名越南妇女持用虚假事由骗取的旅游或私人事务签证,与本地男青年结婚,并接连发生越南妇女逃跑致使男方人财两空的情况,导致男方家庭陆续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经调查越南妇女均由高壮飞、程江宁等人组织偷越国境来到中国与当地男青年相亲结婚,高壮飞、程江宁居间介绍从中渔利。该局于2015年5月8日立案侦查,后将程江宁、高壮飞抓获,同年8月12日,将曹晓夫抓获,程宝和被网上追逃,2016年3月8日,越南警方在中国友谊关口岸将程宝和遣返归案,同年4月11日、14日程巍巍、丁晓龙相继被抓获。(3)巨野县公安局出入境大队提供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南宁总领事馆证明证实,越南签证均为该馆签发,签证种类说明:B3为商务签证,为外国公民前往越南进行商务活动签发,C1为旅游签证,为外国游客签发。(4)巨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现已查明“阿尤”真实身份,阿尤姓名为NGUYENTHIDIEU,护照号码是B6536974,“阿明”身份现无法查明。(5)凭祥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实,程宝和于2016年3月8日至3月10日临时羁押于该所。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宝和、程巍巍、曹晓夫、丁晓龙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宝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人数众多,被告人程巍巍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程宝和的辩护人认为程宝和只参与组织6人4次偷越国境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程巍巍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负责联系介绍中国的男方,帮忙办理出国证件等,不属于从犯,辩护人认为,程巍巍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程巍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晓夫、丁晓龙主动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丁晓龙的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宝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程巍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曹晓夫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晓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曹晓夫退交赃款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告人程宝和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理由不充分,如果其构成此罪,也不应认定其组织了10次13人偷越国(边)境,至多应认定其组织了4次6人偷越国(边)境”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发表相同辩护意见。被告人程巍巍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即使构成本罪,也系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对其宣告缓刑”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程巍巍的定罪不准确;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程巍巍应系从犯。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程宝和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理由不充分”、上诉人程巍巍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上诉理由及其各自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等方式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上诉人程宝和、程巍巍伙同原审被告人曹晓夫、丁晓龙等人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原审判决定罪并无不当。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程宝和所提“如果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也不应认定其组织了10次13人偷越国(边)境,至多应认定其组织了4次6人偷越国(边)境”的上诉理由及其其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程宝和及其辩护人主要是指有6次7人的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不是上诉人程宝和具体帮助办理的护照和签证。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具,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具体地点,安排护送等等。上诉人程宝和在另外几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国罪中没有具体帮助办理护照和签证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程巍巍所提“即使构成本罪,也系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对其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程巍巍应系从犯”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程巍巍积极参与共同犯罪,负责联系介绍中国的男方,帮忙办理出国证件等,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已根据上诉人程巍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对其予以了酌情从轻处罚。此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程宝和、程巍巍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卫华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王令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