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8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县支行与罗定菊伍文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秦先忠,孙忠燕,伍文友,肖德碧,陈世福,罗定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8执1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秦先忠,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孙忠燕,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伍文友,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肖德碧,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陈世福,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罗定菊,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区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228执1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东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单国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