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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更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徐喜朝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喜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212号罪犯徐喜朝,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内乡县马山口镇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喜朝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徐喜朝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徐喜朝自患偏瘫病后与妻子张红芹感情不和,遂产生先下药毒死其妻,再喝药自尽的念头。2014年5月22日晚,徐喜朝在家中提前做好晚饭并准备好老鼠药,将老鼠药倒入给张红芹盛好的饭中并搅拌均匀,欲毒死张红芹。张红芹喝完饭后,到凌晨开始出现肚子疼、呕吐等中毒症状,徐喜朝见张红芹毒性发作,自己也将半瓶老鼠药倒入啤酒内喝下。徐喜朝怕张红芹不死,又拿镢头砸张红芹头部,张红芹被打伤后跑到其父亲家中,联系徐喜朝兄弟徐喜锋等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治疗有所好转。徐喜朝案发后到医院检查,经诊断无明显异常。罪犯徐喜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喜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喜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吴春哲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