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8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伟明申请执行沈玉、河南省禾嘉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省纤玉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明,沈玉,河南省禾嘉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省纤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969号申请执行人孙伟明,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沈玉,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省禾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24号G座601号1层110房间。法定代表人沈玉。被执行人河南省纤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北政七街B座1单元13层北1号。法定代表人王娟。孙伟明申请执行沈玉、河南省禾嘉服饰有限公司、河南省纤玉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沈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暴斌欠款10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沈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伟明于2016年10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8969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