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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吉祥体育地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沈阳亚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吉祥体育地板有限公司,沈阳亚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吉祥体育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法定代表人张守祥,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沈阳亚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候忠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吉祥体育地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沈阳亚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审判员 王 伟 东审判员 马 永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春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