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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贵青、李学成与被上诉人张由南李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青,李学成,李胜华,张由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青。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由南。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兰英,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上诉人李贵青、李学成因与被上诉人张由南,李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贵青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上诉人李学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贵青虽然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是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对待;上诉人李学成在案件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自愿行为,撤回上诉的理由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李贵青的上诉按李贵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予上诉人李学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学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衍举审 判 员  林 琪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银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