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蒋才文与朱华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才文,朱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蒋才文,男,生于1970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朱华平,女,生于1965年3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蒋才文申请执行朱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华平应给付申请人蒋才文货款4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82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川执行员 陈尔明执行员 胡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