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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蒋才文与朱华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才文,朱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蒋才文,男,生于1970年9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朱华平,女,生于1965年3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蒋才文申请执行朱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华平应给付申请人蒋才文货款4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82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川执行员 陈尔明执行员 胡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