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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占福与范红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占福,范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杜占福,男,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被执行人:范红喜,男,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杜占福与范红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范红喜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海军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挨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