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卢济南与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杭州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济南,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杭州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840号原告:卢济南,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杭生,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绿苑翠竹名园1号楼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62089404。负责人:裘叶龙。被告:杭州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920578K。法定代表人:汪建林。原告卢济南与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杭州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卢济南诉称,2015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委托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一委托原告对安徽省宣城二手车交易市场售楼部地面石材打磨施工。工程竣工后,被告只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元,余款36000元无故拖欠至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一支付工程款36000元,被告二负连带支付责任;2、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违约金10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杭州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诉争的不动产工程所在地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并非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盛敏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