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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恩平供电局与利源机械(恩平)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恩平供电局,利源机械(恩平)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852号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恩平供电局,住所地:恩平市恩城锦江大道中路1号(供电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欧阳永坚,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明,系该局员工。被告:利源机械(恩平)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恩城镇南郊工业区(恩平市米仓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冯婷婷。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恩平供电局与被告利源机械(恩平)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恩平供电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恩平供电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日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