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3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苏杰、高凤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杰,高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546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琪俊(特别授权),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苏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0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澌岸乡。被告:高凤,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7日,现住四川省平昌县澌岸乡,系苏杰之妻。本院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杰、高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中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