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监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72陈守梯与海州区新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梯,海州区新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72号申请执行人陈守梯,男,195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海州区新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坝镇新坝街。法定代表人伏广强,镇长。陈守梯申请执行海州区新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执行监督立案。本院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陈守梯申请执行海州区新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09)海执字第0314号,执行依据:(2008)海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峰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