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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5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建伟与王世昌、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王世昌,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建伟,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世昌,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武陟县。被执行人: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詹泗路工业区路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建伟申请执行王世昌、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