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韩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系沈阳市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依法逮捕,2015年12月10日取保候审,2016年12月9日监视居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宇、程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48-3号352,被告人韩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电话组织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茆庆国投注人民币21000元、邹梅投注人民币2000元、吴某投注人民币252000元。被告人韩某累计接受三人投注六合彩金额为人民币27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邹某、茆国庆的证言,物证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人韩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考虑被告人韩某的家庭状况及其住所地司法所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韩某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韩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焦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