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与杨丰胜、邹建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杨丰胜,邹建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843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路***号。负责人:李智,分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力文,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网点负责人,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杨丰胜,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邹建香,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与被告杨丰胜、邹建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丰胜、邹建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撤回对被告杨丰胜、邹建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分社承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逸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