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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侯旭与赵祎杰、杨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旭,赵祎杰,杨桂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565号原告:侯旭,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祎杰,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杨桂英,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杨桂英之子,1988年7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广,该公司法律顾问。侯旭与赵祎杰、杨桂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侯旭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旭撤诉。案件受理费6558元,减半收取计3279元,由侯旭负担。审 判 长 郭                   杰人民陪审员 冯         永         章人民陪审员 徐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审判助理周丽萍书 记 员 孟                   蕊 来自